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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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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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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3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喜果水果店香蕉。

(一) 根据 2024年保定高新区抽检计划,2024年9月5日抽检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 ******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销售数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证据材料,留存供货商资质。在食品采购环节,能够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详实记录食品的采购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案发后,当事人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重大,主动提交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整改措施: 一.狠抓采购制度的落实,用询价方式确定新的供货商,二.加强报备到货管理。三.严格按鲁岗路便民市场制度采购。四.加强采购流程管理,避免延误采购时间或重复采购1.采购员及时跟踪采购物品的过程,确保采购物品质量最优。2.采购员及时逐笔做好采购记录,认真按日填写“采购物品统计表”。3.采购付款规定,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原则上不预付款及时向 供货者索要发票及检测报告。监管人员已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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