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国如蔬菜店姜。
(一) 根据 2024年保定高新区抽检计划,2024年9月5日抽检的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 ******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销售数额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证据材料,留存供货商资质。在食品采购环节,能够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详实记录食品的采购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案发后,当事人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重大:主动提交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整改措施: 1.严格筛选供应商:对现有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的产品质量。建立供应商档案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2.加强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员工查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视频,提高员工对农药残留危害的认识和识别能力。同时加强员工对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意识。监管人员已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