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先天下广场分公司【保定店】精品尖椒。
(一) 根据 2024年保定高新区抽检计划,2024年8月29日抽检的【保定店】精品尖椒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 ******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交食品进货来源有关证据材料和整改报告,且销售量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有限公司进货,我店能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尖椒的进货票据、合格的快检报告等资料,我店当时已经索证且做了进货查验登记记录,但经抽检农残超标,今后我店会加强进货管理,从源头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超市。2、销售前环节:加强销售前环节自检快检力度,做到应检尽检。监管人员已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