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8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银杏路便民市场夏根超猕猴桃香蕉。
(一) 根据 2024年保定高新区抽检计划,2024年9月4日抽检的猕猴桃氯吡脲、香蕉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 ******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当事人涉嫌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之规定,我局在 2024年10月12日送达检测报告时已下达责令改正,2024年10月14日复查时当事人已改正完毕,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三) 整改措施: 1.严格筛选供应商对现有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的产品质量。建立供应商档案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2.加强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员工查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视频,提高员工对农药残留危害的认识和识别能力。同时加强员工对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意识。监管人员已进行复查。